皇鼎網站合作協議書
合
約
書
工藝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站合作協議書
甲方:皇鼎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身分證號):24767209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身分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本合作協議,並就協議內容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
一、合作項目和內容:
皇鼎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網站: http://www.heydaycac.com
除了公司所屬的工藝師、設計師、特約專業人士以及公司產品資訊外,並提供專屬簽署協議工藝師個人網站的友善聯結功能,雙方秉持互助互利的原則,同意彼此網站擁有共通聯結的特色,藉此鏈接雙方的網路粉絲,打造更寬闊的網路商機與品牌知名度的提升。
二、合作期限:自民國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二_____年。
除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外,期限屆滿自然終止。如有違約或侵犯彼此權益之情事,將於雙方協調後,依協調內容令行定之。
1/3
三、費用歸屬:
1、網路維護費及網路租用費為甲方負擔,工藝師個人資料及作品資料電子檔由乙方自行提供給甲方,如需甲方代為拍攝或另行處理相關費用經雙方同意後,得由甲方代為執行,唯費用由乙方負責。
2、無論是在本公司網站行銷之工藝師產品或工藝師個人網上展銷之產品,凡經本公司開立發票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以下費用:
2-1、買受人及銷售地為台灣,依發票開立應稅金額計收25%
(營業稅5%、營所稅17%、管銷費3%)運費其他相關費用按實際
發生數另計。)
2-2、買受人及銷售地為大陸, 依發票開立應稅金額加收一倍
(增值稅17%、營所稅25%、其他稅賦5%、管銷費3%、進口關稅
15%、物流費10%、保險費25%)其他相關費用按實際發生數另計。)
四、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新增或修改公司網站資料所需內容,乙方應盡提供資料檔案之義務,但甲方欲做任何變更,仍需事先通知乙方,以盡告知的責任。
五、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協議合同將自動失效,不得有異議。雙方有任何疑義或糾紛時,應先行良善溝通解決,如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本協議書僅限簽約雙方當事人有效,不得轉讓、租借、出售。
2、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擅自發佈不正確或不利於對方的消息與內容。
3、協議人犯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相關部門吊銷資格者。
4、犯有重大過失,導致對方權益受損,應當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定補充協議進行補充和變更。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2/3
簽約人:
甲方:皇鼎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簽約代表人:
電話: 02-25855967 / 0989754377
地址:10369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235之1號
乙方:
簽約代表人:
電話:
地址:
郵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3